公司型基金指基金本身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方式来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了该家公司的股票,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凭股票领取股息或红利、分享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上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股份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设立,基金投资者是基金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东权,按所持有的股份承 担有限责任、分享投资收益。基金公司设有董事会,代表投资者的利益行使职权。公司型基金在形式上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管理公司来经营与管理基金资产。

  顾名思义,公司型基金本身就是一个公司,它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组建的,以营利为目的,主要投资于有价证券的投资机构。公司型基金通过发行股份来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再由股东大会选举出董事会、监事会,然后由董事会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机构进行公司资金的投资运作。

  公司型基金与一般股份公司一样,都是由发起人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来募集资金的,只是对于公司型基金来说,在证券市场投资获利是唯一的经营目标。大家购买了基金份额后,就成为了基金的股东,享有股东的权益,并成立董事会,再由董事会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在运作过程中,公司型基金的董事会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有较大的监督作用,这样相对于契约型基金,更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在基金业最为发达的美国,公司型基金居于绝对的主导地位。

  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来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并运用于证券投资,以股利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分配的一种基金形式。美国投资公司一般为公司型基金,香港互惠基金、英国投资信托均为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设立,以发行股份的形式募集资金而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形态,运用于证券投资,以股利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分配的一种基金形式。公司型基金分为自营式公司型基金和他营式公司型基金,他营式公司型基金是指基金公司对募集的资本集合体本身并不运营,而是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或投资顾问公司(Investment Advisers)运营和管理的基金形式,全世界绝大部分公司型基金是他营式基金,美国的共同基金(Mutual Funds)即为典型;自营式基金是指由基金公司本身对所募集的资本集合体进行经营管理,自营式基金得到了一些国家的许可,如1985年12月当时的欧共体通过了《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企业(UCITS)相关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协调指令》,该指令为欧盟所沿袭其中规定投资公司可采用“自行管理”的方式。

  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一种,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公司型基金本质上都是由投资者汇集的投资于证券的资本集合体,只不过这种资本集合体以公司的形式组织起来,自营式基金以公司形式组织基金的所有主要当事人,是一种完全组织化的资本集合体,他营式基金只以公司形式组织投资者(持有人),是一种半组织化的资本集合体。

基本特点

  1.共同基金,形态为股份公司,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股份公司,其业务集中于从事证券投资信托。

  2.共同基金的资金为公司法人的资本,即股份。

  3.共同基金的结构同一般的股份公司一样,设有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基金资产由公司拥有,投资者则是这家公司的股东,也是该公司资产的最终持有人。股东按其所拥有的股份大小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权利。

  4.依据公司章程,董事会对基金资产负有安全增殖之责任。为管理方便,共同基金往往设定基金经理人和托管人。基金经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管理,托管人负责对基金经理人的投资活动惊醒监督。托管人可以(非必须)在银行开设户头,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资产注册。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基金公司与托管人之间有契约关系,托管人的职责列明在他与共同基金公司签定的“托管人协议”上。如果共同基金出了问题,投资者有权直接向共同基金公司索取。

信托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分类

  这种对基金的分类极其错误,首先混淆了不同的逻辑层面,信托是指基金的法律关系形式,公司是基金的组织形式,信托与代理相对立,公司与合伙、契约相对立;其次这种分类造成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不是信托的假象,不利于公司型基金的健康发展,不利于信托观念的普及。

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公司

  有的学者认为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公司,其支持的理由是公司也有委托经营的公司,可以将公司型基金定位于委托经营的公司。

  首先提到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指其法律关系的运作形式,不是指其组织形式,这两个逻辑层面的概念不可混为一谈,在法律关系运作层面上公司型基金的法律性质是信托。

  其次,即使是委托经营的公司也存在委托经营的公司与受托经营公司的法律关系运作形式的问题。可以用代理的形式运作,也可用信托的形式运作。也就是说也存在法律性质的问题,公司回答不了其法律性质的问题。

  最后,公司型基金有完全按信托法原理运作的,美国马萨诸塞州的公司型基金就是按照信托原理进行设计的,并要遵守美国公司型基金方面的法律法规,其具体构架是:公司型基金设立前,先确定公司型基金中董事会成员人选,一般为8人,其中40%须为独立董事,由他们组成一个独立受托人,又称受托董事会。

  公司型基金设立后,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受托人须将其管理和保管职能委托给他人行使:一是基金管理人,负责销售、管理基金;二是基金保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